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后勤保障处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和《江西财经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规定和考勤办法(试行)》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处的实际情况,现对职工请假和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相聚的,区别情况可享受以下探亲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的有关政策问题:

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安排。如确困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处领导批准后,才能给予假期待遇。

在学徒期、见习期、实习期和试用期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职工,未婚的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可享受原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不再给婚假。

职工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待遇。

职工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夫妻双方一方当年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妻已团聚,在我校的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职工丧偶或离婚一年之后,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

实行晚婚者(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增加婚假15天,合计给假18天;再婚者给假3天。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

(三)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去世,给予7天内丧假(家在外地的,路途假除外)。除此之处,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者,给予产假六个月(遇寒暑假、法定公休假连续计算在内)。 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的女职工,给予42天休假。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产后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正常产假给予休假。

(五)授乳期。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工作时间可给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含人工喂养)二次,每次每个婴儿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已满周岁,经医院确诊为体弱儿,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哺乳假均不包括往返路的时间)。

(六)计划生育假。已婚职工的人工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须持校医院或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办理。

1、人工流产假:怀孕在三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15天休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休假。已生育一胎者二次(含二次)以上流产的,按事假对待。

2、上下节育环假。女职工上下节育环,各给予3天休假。产后上节育环,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3、结扎假。男职工结扎,给予7天休假,女职工结扎,给予30天休假。女职工产后结扎,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4、护理假。女职工为晚育者,给予在我校的配偶护理假7天。女方非我校职工,其在我校的配偶需享受晚育护理假的,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

5、对于计划外生育和未婚怀孕、人流、生育的女职工,按《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理,但可参照以上假期规定准予休假,休假期均按事假对待。

(七)病假。职工因身体有病(含自然流产、保胎)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应请病假。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经校医院核实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休假证明及病历办理。

(八)事假。职工因处理个人私事,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可请事假。经组织批准在成人职大、函大、夜大、电大、业大等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听课、复习、考试、实习等,按事假对待,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教学通知视情况给假。

(九)公假。职工经单位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公事的,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如送子女参军、学校及幼儿园开家长会等,可按公假对待。职工因直系亲属生病住院需要护理的,经处领导批准在10天以内按公假对待。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审批权限

1、主持单位工作的负责人请假,报处办公室备案,由处长批准。

2、其他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处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的由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处长批准。由处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办理程序

1、请假必须有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逐级报批。批准后,安排交待好本职公务后再离岗。如因突发情况,本人应来电来信委托其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批准后方能续假。

3、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到准假部门销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岗贴待遇

1、上级有关文件对教职工请假待遇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职工请事假、病假,应视请假时间的具体情况扣减岗位津贴,原则上一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病假不能超过15天,超过期限的按天扣发岗位津贴。各单位可根据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3、职工请事假第一个月内,由单位扣减岗位津贴;第二个月起停发活动工资部分和各种津贴。

4、职工请病假三个月内由单位扣减岗位津贴;第四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5、职工请病假一年不能康复,经医院鉴定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当办理内部退休。应办理内退的人员,由处长办公会讨论报学校批准。

四、考勤办法

1、考勤范围:全处所有员工。实行坐班制的单位,每日按8小时进行考勤;实行其它工作制度的单位,由各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报处办公室备案。

2、考勤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主要是到岗及迟到、脱岗、早退等情况,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政治业务学习、各种集体活动均属考勤范围。

3、处办公室全面负责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科协助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上下班纪律进行抽查。

4、考勤结果应作为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对经常迟到、早退、脱岗的职工各单位应扣减岗位津贴。

五、本文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