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为保障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和其它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申请、审批、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房改审批,财政稽发”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个人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中,无房职工填写表1-1《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面积未达标职工填写表1-2《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表1-1、表1-2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由单位到江西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www.jxf.gov.cn/,下同)“表格下载”下载印发给职工。

第五条 职工应按照《实施意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报表填报说明》(附件2)和《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解答》的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职工对《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不能准确填写时,应向单位相关部门查询确定。

第六条 职工在填写《申请表》时,对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调动的住房补贴应分段计算。包括目前在机关工作,过去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和目前在事业单位工作,过去在机关单位、企业单位工作等情况,期间的住房补贴应按相应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第七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时,应同时提供配偶单位和市、县房改办加盖公章的《省直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调查函》(以下简称《调查函》,格式附后)。配偶单位所在地同属南昌城区的,《调查函》不需要到南昌市房改办盖章,由省直房改办统一查证。 《调查函》由单位统一到江西省财政厅网站下载。

第八条 1998年6月30日后从其它单位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应提供原工作过单位加盖公章的《调查函》。原工作过的单位同属南昌城区内的,《调查函》不需要到南昌市房改办盖章;原工作单位在南昌市城区外(即外地)的,应由单位所在地市、县房改办加盖公章。

第三章 单位审核

第九条 单位审核时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职工个人《申请表》、《调查函》、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有房职工提供房改房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有两套住房的两套住房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都要提供);有房职工提供现任职务职称(事业单位职称资格证书之外还有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

3、无房职工提供各个阶段任职文件复印件。

(二)特殊情形下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职工已故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等能够证明职工已经死亡的事实和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有多个继承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一个继承人代表已故职工向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2、职工所购住房系一方结婚前单独购买的,需提供购买房改房时的原始材料和原始表格;

3、职工未婚的,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职工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5、购买房改房后,因房屋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原因过户后房改房产权证已经注销的,要提供原购房改房时的原始表格;

6、离异重组家庭要提供各自第一次婚姻关系的离婚证明和第二次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明;

7、1998年6月30日之后从外地调入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要提供原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未买房或者房改房已退的证明材料。在外地所购房改房不退的,要提供外地房改房的房产证;

8、租住军产房已退的,要提供军产房已退的证明材料;

9、省属集团公司成建制改制时,列入财政保障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离休的,要提供离休证明材料;

10、异地安置的,要提供异地安置的证明材料和领取异地安置费的材料。

(三)各单位在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无误的基础上,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经核对和原件一致”,保留复印件报送省直房改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成立住房补贴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工作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或由法人代表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房管(机关后勤)、人事(组织)、纪检(监察)、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组成,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对住房补贴的审核工作,对职工提交《申请表》的全部内容要逐人、逐项进行集中审核。审核过程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审核的内容进行分解,实行分工负责。

(一)对无房职工《申请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1、确认职工及配偶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并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无房补贴;

2、确认配偶单位和职工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调查函》有效,并证明其配偶属无房职工;

3、确认职工填写的每项职务(岗位)的晋升都是按规定权限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套用补贴标准和任职时间填写准确;

4、确认职工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单位、所在部门机构性质、已办离退休时间等各项内容准确;

5、确认职工填写的每个职级任职时间和补贴金额的计算准确;

6、单位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填写准确。

(二)对面积未达标职工《申请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1、确认职工填写的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与房改房《房产证》所标定的建筑面积一致;

2、确认配偶单位和职工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调查函》有效,并确认其配偶或本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岗位)所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上限;

3、确认职工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单位、所在部门机构性质、已办离退休时间等各项内容准确;

4、确认职工填写的面积补贴、工龄补贴的计算准确;

5、从非南昌城区划入南昌城区购买住房的差价和单位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计算、填写准确。

第十二条 单位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按“江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批发放系统”(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系统”, 该系统由各使用单位直接到江西省财政厅网站 “下载专区”下载、安装)要求,录入相关数据,生成表2-1《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表2-2《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表样附后,共10张),并再次逐人、逐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单位审核后的《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由单位在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电话、负责人。

单位对职工反映、举报的住房补贴等相关问题,工作小组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职工反映、举报的问题,工作小组要逐项落实,并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实名反映的,单位应将落实情况或处理意见进行反馈。

对职工反映的政策性问题,单位难以准确把握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或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请示、反映。没有得到答复前,单位不能轻易、擅自决定处理。

经公示并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落实后,要对《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进行修正。

第十四条 单位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确认后,通过“住房补贴系统”生成新的《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同时,生成表3《江西省在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报批表》(包括表3-1和表3-2,表样附后)和表4《江西省在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资金报批表》(表样附后)。

第十五条 上述报表(表2、表3、表4)经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单位填报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单位房管(后勤)部门负责人、单位法人代表在表格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上报主管部门复核。上报主管部门复核的表格包括表1。

第十六条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复核工作。复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按单位审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核;

(二)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

(三)提出复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有调整意见的,申报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核实、调整;

(四)确认调整无误,主管部门在表3、表4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将上述材料退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上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住房补贴的主体是独立核算的、与省财政有直接的经费领拨关系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全部财政补助、部分财政补助一、二级预算单位,以及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单位的内设机构和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由单位统一申报,不直接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房改审批

第十八条 经主管部门复核的职工住房补贴材料,单位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申报,申报文件名为《××单位关于申请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报告》。申报文件一式三份,主送省直房改办二份,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单位报送文件的同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向省直房改办提供职工提交的《调查函》原件一份;

(二)向财政厅提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将《申请表》(表1-1,表1-2)和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表2-1)、《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江西省在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报批表》(表3-1,表3-2)、《江西省在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资金报批表》(表4)作为文件附件上报。

单位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应将电子报表一并上报。

(四)单位审核时收集的个人材料复印件,必要时省直房改办可以调阅原件,申请人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单位的申报文件应对下列基本情况作出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内设机构以及所属部门的个数、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数、实有人数、在编人数、离休人数、退休人数、超编人数等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二)申报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金额等基本情况。其中:享受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人数、补发总月数、各职级发放月数、补贴金额、扣除已发放金额、实际应发放金额;面积未达标职工人数、补发总面积、补贴金额、扣除已发放金额、实际应发放金额。

(三)住房补贴资金保障的基本情况。其中,省财政保障的人数、金额,并说明无房职工人数、金额和面积未达标职工人数、金额;单位自行保障的人数、金额,并说明无房职工人数、金额和面积未达标职工人数、金额;单位自行保障的资金来源。

(四)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复核情况,以及单位负责这项工作的承办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五)需要请示、反映和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省直房改办负责对单位上报的职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对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批,同时,对收到的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

省直房改办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单位要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属于政策掌握不准、不严,数据填报错误的,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更正,并由单位重新行文上报。

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审批人、负责人在报表审批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其中一份转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财政稽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省直房改办审批的基础上重点对住房补贴的财政保障单位、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保障金额和单位自行保障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所需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原单位缴入省财政专户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的处理。

(一)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及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超编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

上述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按规定扣除25%的维修资金后,由省财政厅统一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二)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所需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本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售房款扣除25%的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发放,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60%,其余40%部分由单位用自有经费安排。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用自有经费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扣除25%的维修资金后的部分,待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批复其住房补贴申请报告后,由省财政厅返还原单位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在昌省直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单位报省财政安排。

(五)原省直工业厅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属工业总公司机关2000年机构改革时成建制改制为集团公司过程中省政府已经明确离退休后由财政保障的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已办理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目前仍在职在岗人员所需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方式。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区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

(一)2008年12月31日前的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和面积不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审批,一次发放;资金由单位自行保障,一次发放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轮候发放;采取轮候发放的,应保证离退休职工优先发放。

(二)2009年1月1日后的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规定审批后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审批后,会同省直房改办以正式行文的方式进行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

(一)批准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名单、金额,其中:无房职工的人数、名单、金额;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人数、名单、金额;

(二)批准由财政保障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名单、金额;

(三)批准由单位自行保障的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名单、金额,以及保障资金来源、金额;

(四)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的职工人数、名单、金额。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批复后,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保障的(含财政用售房款发放的),委托交通银行南昌分行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

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保障的,按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的审批意见由单位直接发放。

第六章 组织领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动态,维护稳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宣传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让职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自觉执行政策,感受省委、省政府对干部职工的关心。要深入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按要求成立住房补贴工作小组,抽调业务熟悉的人员参加,认真组织落实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对住房补贴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或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案和解决办法。对一些超编较多的事业单位和一些经费保障有困难的自收自支单位,单位领导要认真研究,妥善安排,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对资金的筹措和调配工作,积极帮助其筹措资金,解决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与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反房改政策,弄需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央在昌单位、企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售房款扣除25%维修资金后的部分,由单位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申请退回,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