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108

 

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和试剂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损坏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及日常办公用品等。

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及科教器具等。

第三条 学校物品的管理体制,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学校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物品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学校行政物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校教学物品,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学校科研物品,由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

(四)学校后勤物品,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归口管理;

(五)学校上述以外其他物品,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二章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实行计划与定额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定额管理标准,于每年10月初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

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会同财务处提出学校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单位大宗物品的采购,由校园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其他零星、临时采购,按照或参照《江西财经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购置物品在办理入库手续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及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换、补、退或索赔手续。第三章 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登记保管制度,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各类物品的保管应当做到定位存放,摆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物品的出库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各单位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低值品的领用应尽可能以坏换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贵重、危险物品管理,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稀有、贵重物品,应设立专柜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精确计量,全面记录;稀有、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结余缴回、严格审批制度。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领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一条 学校物品的日常账务管理以使用单位为主。

各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等,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实行定额管理和数量控制。对贵重、稀缺、危险物品以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各单位必须建立账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财务处设置物品总账和分类账,进行物品总额和分类核算,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资产管理处设置物品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物品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物品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库存物品,以做到账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查明原因,并按《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办理相应报废报损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挪用或变卖学校各类物品,不得使用各类物品进行商业活动。

因单位或个人责任造成学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